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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74 新竹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10/29止收件)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新竹市6個月以上,於國內公私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碩士學分班、空大除外)、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在職專班及學分班、空大除外)、高中職校及新竹市市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受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並具下列條件者:
(一)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國中含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2項。
(二)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二、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國中:上學期76名,下學期100名,每名新臺幣1,000元。
(二)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及補校(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學期獎勵50名(日校47名、補校3名),每名新臺幣1,500元。
(三)大專院校(含五專四、五年級)每學期獎勵15名,每名新臺幣4,000元。
(四)碩士班每學期獎勵5名,每名新臺幣10,000元。

一、申請方式:

(一)申請表件需由學校初審合格,申請學生須在113年10月29日前送件至課指組
以便彙整造冊後於113年11月4日(星期一)前發文函送新竹市政府核辦(郵戳為憑),如有未符規定者(證件不齊、逾期或個別申請者)概不受理。
(二)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申請時請檢具申請書、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印本(由申請人加蓋私章),由學校函送或寄送新竹市政府(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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