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04 行天宮基金會「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獎助」(9/30止-行送件)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獎助辦法」

申請時間及發放方式:
(一)每學期受理申請(上學期收件至9月底截止,下學期收件至3月10日截止,郵戳為憑)。
(二)基金會按學期,以公開場合或親送等方式發放本獎助學金。


一、培育對象:該基金會培育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大二(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或論文水準優異者。
1.大學部:大學學業成績每學期均達80分以上,且成績達該系前10%以內,操行甲等或80分以上之在學學生。
2.碩士、博士生:學業成績及論文水準優異之在學學生。
(二)家境經濟缺乏或困難之就學學生優先錄取。
(三)凡本辦法培育之學生,持續升學期間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校院之碩、博士班入學許可,經詳細審核與評估後,可繼續給予培育。
(四)出國攻讀學位之獎助僅限本辦法持續培育之學生申請。申請者需詳實說明個人所獲得之留學獎助情況並檢附financial aids或scholarship、fellowship等相關證明。

二、獎助項目及獎助金額
(一)獎助項目及金額得視受培育學生之學雜費、書籍購置需求、國內外生活費等實際狀況個別評估核給。
(二)國內學校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20萬元。
(三)國外學校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40萬元。

三、培育期限:
獲獎學生培育期間最高就讀年限規範如下:
(一)國內大學:至四年級。
(二)國內外碩士班:至三年級。
(三)國內外博士班:至四年級。
(大學畢業為讀碩士班直攻博士班者,博士班可培育至六年級)
註:
1.若就讀科系規定之最低年限超過以上標準,並提出相關證明者,得依該系規定之最低年限辦理。
2.雙主修及通過短期出國研修(含交換學生)等特殊因素的培育同學每人最多合計得延長培育年限一年。
3.申請延長培育者,應於送審報告中列舉具體事證,說明需要延長培育之必要性及延長期間之研究(競賽、展演)計劃,並擬定執行細節。

其他事項:
(一)參與申請之文件,若申請人未於網路公告日起三十日內主動以書面申請發還並檢附足額回郵者,均視為同意由基金會依規定銷毀,而不予發還。
(二)遇有學業或才能表現特殊優異之學生(包含無家境經濟缺乏或困難者),得經董事長核定後專案辦理培育獎助。
(三)凡受培育學生,有義務參與基金會及所屬志業體舉辦的公益活動,以回饋社會。

四、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後,逕向基金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申請人自傳 (含個人求學歷程、生涯規劃、家庭經濟環境、社會服務看法、如何運用本獎助學金等)。
(四)指導老師(或所長)推薦書。
(五)在學證明。
(六)資賦優異證明:
1.大學部: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含系排名)。
2.碩士、博士生:
碩士生需檢附大學(每學期含系排名)及碩士歷年成績單正本、研究計劃或研究論文概要。
​博士生需檢附碩士及博士歷年成績單正本、碩士及博士論文概要。
(七)足以證明家境經濟缺乏或困難之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中)低收入證明、財稅證明等相關文件)。
(八)若有公益服務之證明文件,可提出供評審參考。
(九)其他足以證明所列狀況之文件。
申請學生送審資料經查若有不實,將取消其資格,且限制往後不得再提出申請;若已培育者,需如數繳回已培育之獎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