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設籍桃園市滿六個月以上,年齡未滿二十歲,且具正式學籍就讀國內高級中等學校。
2.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3.成績符合第三點規定。
前項學校學生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及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但不含延長修業年限者。
二、特殊表現學生獎學金申請資格:申請人學年平均成績六十分以上,依競賽、證照成績表現,擇優錄取順序如下:
1、國際性:國際競賽或展覽成績獲前三名或優勝。
2、全國性:
(1)具備國際競賽正取國手資格者、全國技藝、技能競賽展覽或全國(含)以上比賽成績第一名。
(2)全國技藝、技能競賽、展覽或全國(含)以上比賽成績第二、三名。
(3)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金手獎、領有技術士證者(甲級)。
前項特殊表現學生獎學金採計之各競賽或展覽項目如附表,如成績以等第列冊,未明列名次者,以該競賽或展覽成績等第最高者
視為第一名做為採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