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114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大學校院、高中職組)」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二、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115年4月8日止送件至課外活董組 逾期不候: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