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2月23日(星期一)起至115年3月10日(星期二)止,其程序如下:
(一) 符合申請資格者,請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導師證明,逐級核章後送請學校初審。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學校於每頁核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二) 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由學校統一造冊,並將名冊電子檔逕寄臺中市崇倫國中魏國鼎老師信箱(goodharumi@st.tc.edu.tw)彙辦。
1、 請務必仔細核對學生姓名有無錯別字,以維護學生領獎之權益,如需造字,請於名冊備註欄註明。
2、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倘設有國中部者,請區分高中部、國中部之案件並分別繕造名冊。
(三) 申請學生資格符合本要點第2點第1款者,臺中市公立高中請至「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詢,由學校統一造冊校內申請學生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毋須再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其餘學校仍請檢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二、申請對象:
設籍臺中市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3. 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4. 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三、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申請期限:115年2月23日(星期一)起至115年3月10日(星期二)止 送件至課活動組,逾期不候。 (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者,請填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導師證明,逐級核章後送請學校初審。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學校於每頁核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