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74 澎湖縣清寒優秀獎學金(10/15止/送件)
澎湖縣114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二、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每學年分二次辦理)。
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第二學期於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三、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
1.申請書,
2.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
3.設籍澎湖縣之證明、
4.低收入戶證明及澎湖縣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
一、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二、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每學年分二次辦理)。
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第二學期於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三、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
1.申請書,
2.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
3.設籍澎湖縣之證明、
4.低收入戶證明及澎湖縣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