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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8 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9/24止/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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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

114學年度獎學金項目及申請條件公告
一、114學年度本會獎學金指定學校及未指定學校申請名額共計337名。自114
年9月1日起受理申請,請學校於114年9月34日前送件至課外活度總 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本會獎學金,須具備以下二款條件之一:
(一)113 學年度全學年度各項成績應符合下列情形:
1. 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 80 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德行評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請以 8 個字簡述)。
2. 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 80 分以上。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 70 分以上。
3. 體育成績平均須在 70 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學年度體育成績,並檢附該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勾選原因。
(二)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 3 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 3 名,且 113 學年度德行、學業、體育成績均在 60 分以上者。

三、每位學生至多申請 2 項奬學金,且以獲配 1 項為限。已領取其他單位獎學金,請勿申請本會獎學金;領有公費(軍費)、空中大學、學分班及在職專班學生,亦不得提出申請。

四、學生應備妥下列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應屆畢業學生、轉校學生請向畢業學校、轉出學校提出:
(一)申請清單電子檔(請勿隨意變更或修改欄位及格式)。
(二)獎學金申請表:1 項獎學金填寫 1 份。申請感恩基金會獎學金者,請使用該會申請表。
(三)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請務必詳細閱讀並簽名,簽名同意後始能申請。
檢附資料黏貼或裝訂於申請表附表。
(四)如不希望於得獎名單內公開全名者,請併附資訊不公開聲明書。
(五)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 1 份。
(六)該學位學程 113 學年度上下學期或全學年度成績單正本 1 份(於其他學年度選修體育者,一併檢附該學年度成績單)。如成績為等級(第)制(GPA)者,請併附等級(第)制與百分制成績對照表。
(七)該項獎學金指定條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1 份。(各項獎學金指定條件不同,請詳參本基金會 114 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

五、申請案由學校依「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受理捐贈及發放獎學金作業規定」審核,並依下列擇取申請案、用印申請表件後,以公文函送本會:
(一)「指定學校」獎學金,請學校遴選最優學生;
(二)「未指定學校」獎學金,請學校擇前三名學生。

六、未經學校審核、用印、公文函送,或超額選送學校,經本會通知,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均不受理,請學校留意,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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