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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59 桃園市政府113年度補助弱勢勞工在職進修學分費

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弱勢在職勞工重回校園完成學業,提昇職場專業知能,增強就業競爭力並保障工作權利,特訂定本計畫。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

** 補助對象及資格:
申請人設籍或工作地點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弱勢在職勞工,弱勢勞工條件如下: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 申請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
3. 離婚。
4.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二、 中高齡者:於修業期間結束前已年滿 45 歲者。
三、 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四、 原住民:戶籍登記為原住民。
五、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申請者。
六、 二度就業婦女:申請者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上開退出勞動市場期間,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七、 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者年滿 15 歲以上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八、 更生受保護人:申請者年滿 15 歲以上之更生受保護人。
九、 新住民: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
十、 因故辦理休學致未完成專科以上學業者:曾因故辦理休學致未完成專科以上學業,辦理復學或逾復學期限再於其他校院進修者。
十一、除上述外,申請補助者具有與上述相似情形,並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勞動局認定之。

**補助額度:
一、每人於該(113)年度以補助 3 學分,每學分新臺幣(以下同)3,500 元為上限,所修每學分費未達 3,500 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補助一覽表如下: 詳閱附件表單

1 學分 覈實補助 3,500 元
2 學分 覈實補助 7,000 元
3 學分 覈實補助 10,500 元

二、倘所申請學分費業經政府補助或減免,得依自行負擔部分申請學分費補助,惟仍以每人於該(113)年度補助 3 學分,每學分 3,500 元為上限。

三、倘申請人繳費方式為每(學)期固定金額收費,每學分補助額度以學費除以所修學分數計算(四捨五入至元),倘申請人繳費方式為學(雜)費基數加計每學分費,每學分補助額度得以學(雜)費基數加計每學分費後,除以所修學分數計算(四捨五入至元)。

** 補助範圍:
一、 申請人依大學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修讀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推廣教育學分班,或依專科學校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副學士學位之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機構」修讀副學士學位及推廣教育學分班,於 112 年 12 月1 日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期間取得之學分,倘申請人修讀不具學籍各類學分班,且年齡為未滿 30 歲之青年或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中高齡者,非本計畫補助對象,不予補助。

二、 為強化本國在職勞工在地就業,並促進國內教育產業,本補助僅限就讀於國內依法立案大學(含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

**受理期間: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10 日止,依申請先後順序申請補助,若本項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申請方式:

一、 凡符合補助對象及資格在職勞工自 112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1月 30日止取得學分證明,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以郵寄或親送等方式,於 113 年 12 月 10 日前向勞動局﹙綜合規劃科﹚提出學分補助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該次申請補助。

二、 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 補助申請表:正本 1 份(附件一)。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應黏貼於補助申請書。
(三) 在職證明:勞保投保明細表或任職單位所開立在職證明書擇一影本 1 份;申請補助者於修學期間應為在職勞工,另在職證明書須載明公司(或機關行號)全銜及工作地地址。
(四) 身分別證明:申請者依補助申請表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五) 學分費繳納證明:可資證明所申請學分補助之繳納學分費證明文件影本 1 份(證明文件上需載明繳費項目及收訖章)。倘學分費與雜費等併同繳納,非學分費之其他費用應先行扣除計算。
(六) 所就讀學校科系(學制)學分費收費標準:影本 1 份。
(七) 取得學分證明:於 112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間,由就讀學校開立正式之學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成績單影本 1 份。
(八) 切結書暨撥款同意書:正本 1 份(附件二),載明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學校學分費補助,並應黏貼帳戶存摺影本,且戶名應與補助申請書相符。
(九) 領據:正本 1 份(附件三)。

三、 自勞動局收件日起算 30日內(日曆天)通知審核結果及處理撥款相關事宜,應檢附文件如有缺漏或疑義,經勞動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該次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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