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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5-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其前一學期在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進修學院。
  (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四、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四)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將補助經費撥付予申請助學金學生就讀學校後,逕向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辦理核銷。
  (二)受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彙整本學期全國各申請學校核銷資料,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結案事宜。
  (三)本部得派員不定期抽查各校助學金核撥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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