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轉知「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

轉知「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本(111)年5月6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100611號公告修正案,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本年5月6日衛授疾字第1110100614號函(附件)辦理。

二、 本次修正係新增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為旨揭條文公告之物。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