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 學產獎學金辦法異動了
一、最新修正如容如下:
第四點、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第五點、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組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名額造具名冊,連同申請表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逾期不受理。
前項切結書,指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第六點、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二、最大異動內容為:
1.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獎助學金由原先新台幣5,000元整調整為新台幣3,000元整
2.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獎助學金由原先新台幣1萬元整調整為新台幣5,000元整。
3.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就讀學校申請。
三、該異動於107學年度第1學期實施
第四點、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第五點、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組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名額造具名冊,連同申請表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逾期不受理。
前項切結書,指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第六點、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二、最大異動內容為:
1.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獎助學金由原先新台幣5,000元整調整為新台幣3,000元整
2.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獎助學金由原先新台幣1萬元整調整為新台幣5,000元整。
3.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就讀學校申請。
三、該異動於107學年度第1學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