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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急難助金申請(事發三個月內)

可申請條件:
一、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

□1.重傷病者(診斷證明住院需連續滿7 天以上,住院申請1 年以1 次為限),核發新台幣臺1萬元整。
□2.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核發新台幣1萬元整。
□3.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健保局核定審查通知書,並非殘障手冊或診斷書),核發新台幣2萬元整。

二、父或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25歲以下學生:需檢附財產及所得清單

1.□1.失蹤6個月以上(失蹤人口協尋記錄)、□2入獄服刑(在監執行證明)或□3.遭裁員、資遣(勞工局失業認定給付收據),核給新台幣1萬元

2.□父或母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健保局核定審查通知書,並非殘障手冊或診斷書)核給2萬元整

3.□父或母一方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未滿7日者(非車禍及一般傷病),核給新台幣5千元整

4.□父或母一方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逾7日者(非車禍及一般傷病),核給新台幣1萬元整

5.□父或母一方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核給新台幣2萬元整。

請依附件檢核清單逐項勾稽,若文件不齊全將一律送教育部複審,不受理補件。
備妥:
1.申請書正本、
2.在學證明、
3.全家戶籍謄本、
4.申請項目證明文件
5.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共3人最近1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請洽國稅局申請)
所得合計逾百萬或財產合計逾千萬不得申請。
於事發3個月內將以上資料交至學校課外活動組給小蒨老師 上網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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