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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66 台北市廣東同鄉會獎助學金(10/24止/收件)

台北市廣東同鄉會獎助學金

一、 獎助對象: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大學部(不含空大)、碩士班及博士班之粵籍(含廣州市及海南特區、陸港澳地區及僑居地)學生(不含在職進修人員、公費生及交換學生)。申請獎助學金各級學位期限:博士班四年、碩士班二年、大學部依其修業年限(延長年限者不得申請)。

二、 獎助學金金額及名額:符合前條所規定由學校核轉,並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學生,依學校、科系及學業成績高低綜合評比,以捐贈者名義,發給獎學金新合幣二萬元、一萬元、八千元及獎狀乙紙。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者乙名,以國內碩、博士研究生績優者為優先。其他研究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幣一萬元,大專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幣八千元。國內粵籍本地生總名額為三十名,粵籍來台就讀之陸生及僑生總名額為二十名。

三、 申請資格:
(一) 申請獎學金者,(113)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合格,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
(二) 申請助學金者,(113)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合格,家境清寒者,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

四、 申請時間: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4日止,送件至課外活動組 逾期不候.


五、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乙份,請學校承辦單位加蓋章戳(隨函附寄乙份,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二) 中華民國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本地生)。
(三) 在學證明書正本或學生證影印本乙份。
(四) 113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報告單正本乙份。
(五) 粵籍籍貫證明文件:

1、 本地生:會員者提供會員證影本,非會員者須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親(父系)舊式手抄戶籍謄本、舊式身分證、畢業證書、退伍令等有標明本籍或祖籍之官方證明文件影本。

2、 僑生:須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親(父系)之粵籍籍貫證明文件影印本,或海外當地僑社團體出具之粵籍籍貢證明文件影印本。

3、 陸生:須提供常住人。卡影印本。

(六) 申請助學金者,另需檢具清寒證明書乙份(請村里辦公處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七) 申請人在台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帳戶封面影印本(因應疫情不時之需)。
(八) 自傳乙份(300字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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