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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42 苗栗縣清寒優秀獎學金(3/20止收件)

苗栗縣政府「113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設籍苗栗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臺灣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空中大專院校、研究所、進修推廣部),及苗栗縣中等學校,家境清寒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其他家境清寒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並符合下列各款所定條件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苗栗縣中等學校(含五專前三年,不含夜校、補校):
1.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80分(甲等)以上,或原住民及新住民學生在75五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60分以上者。
2.操行成績即德行或綜合表現或日常生活評量成績在80分(甲等)以上或行為事實記錄優良,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3.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70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不含研究所、實習生、進修專校):
1.學業成績即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80分(甲等)以上,或原住民及新住民學生在75分以上,且每科成績均在60分以上者。
2.體育成績即健康與體育成績在70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一、申請文件:
(一)清寒證明: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若由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視同證件不符),家庭突遭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及其他家境清寒者,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導師證明書。
(二)獎學金申請書。
(三)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
(四)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需申請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二、獎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逾期不予受理:
自3月1日起至3月20日止。送件至課外活動組 逾期不候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表件及證件請由學校初審合格後,核章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編造,且各項成績均需符合),寄送苗栗縣苗栗市新英國小總務處收(住址:36063苗栗市南勢里新勝8號)。
如有未合規定者(申請書填寫不全、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個人申請等)皆視同資格不符,於收件截止日後通知補件,並於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補正,若無皆視同資格不符。
(二)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承辦人」職章。
(三)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
(四)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2年制或5年制,俾利審核工作進行。
(五)申請人數超過預算名額時,以低收入戶學生優先發給,仍有名額再依學業及操性成績平均分數高低擇優發給。
(六)本案經複審通過之學生名單,苗栗縣政府將另函通知就讀學校轉知,該獎學金無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皆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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