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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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
主 旨: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 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三五○二○七二八 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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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