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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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味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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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德育學校財團法人德育護理健康學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8月27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學字第1132308140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 檢送本署113年8月26日修正之「補助辦理青年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請轉知並鼓勵服務團隊踴躍申請,請查照。
說 明:
一、 旨揭計畫係鼓勵國內18-35歲青年運用所學知能,參與海外志願服務,拓展個人視野,養成國際關懷及具備行動實踐力。
二、 計畫增修重點節錄如下:
(一) 第九點「受補助單位之義務」規定:
1、 如服務團隊於海外發生緊急事件,請依以下程序依序通報:
(1) 由服務團隊帶隊老師或領隊同學與所屬大專校院或非營利組織聯繫,如有必要,請一併通知駐外館處。
(2) 由所屬大專校院或非營利組織於緊急事件發生12小時內,與本署承辦人聯繫。
2、 計畫申請及出發前,服務國家(或地區)如屬外交部旅遊警示紅色分級或遭遇戰爭等緊急狀況,本署不予補助,但得變更服務國家或改採數位化服務,並函送本署辦理服務計畫書審查;如前往服務後,服務國家(或地區)方屬外交部旅遊警示紅色分級或遭遇戰爭等緊急狀況,受補助單位及團隊須主動聯繫本署及駐外館處,並應配合外交部相關措施提前返國。如未能配合辦理,將視情況取消補助資格。
(二) 第十一點「督導及查核」規定:若團隊人員變更超過原申請之團隊人數二分之一,每變更超過1人,本署將扣除新臺幣1,000元;若團隊人員全數辦理變更,本署得視情況取消補助,計畫變更內容將納入未來團隊申請補助之重要參據。
三、 旨揭計畫申請及核銷方式,皆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辦理,請先至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網站填載資料,並依規定列印相關表件函送本署辦理。預計於114年1月至2月間出隊者,請於本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114年6月至9月15日間出隊者,請於114年4月17日前提出申請。
四、 計畫內容請至本署網站或青年海外志工網站(https://yopc.yda.gov.tw/ch/m4/yda_m4_s1_C.php?sid=2 https://www.yda.gov.tw/docDetail.aspx?uid=60&pid=53&docid=58538)下載,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逕洽本案聯絡人味姿君(電話:02-7736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