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轉知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所送新加坡加強電子煙管制相關資訊

教育部轉知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所送新加坡加強電子煙管制相關資訊,加強宣導出國返臺時,應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避免攜入類菸品、指定菸品。
一、 依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本(112)年12月20日星經字第1120120042號函(如附件)副本辦理。
二、新加坡衛生部與其他政府單位已強化境內電子煙管理措施,包括於海陸空關卡加強檢查,強化網路銷售、廣告之監測與取締,並於公共場所加強取締使用、擁有電子煙者。
三、 另我國「菸害防制法」自本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已將電子煙歸類於類菸品全面禁止、將加熱菸列為指定菸品加強管制,並依該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未經衛生福利部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另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資料顯示,截至本年12月11日止尚無指定菸品通過審查。
四、 因寒假將屆且連假期間旅遊頻繁,請適時提醒所屬教職員工生如前往新加坡,應遵循當地之電子煙管制法令,並廣為宣導出國返臺時,勿將類菸品、指定菸品攜帶入境,以符「菸害防制法」規範。
五、 有關類菸品、指定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qs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