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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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於本(109)年3月18日公告修正(詳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本年3月18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580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公告修正係新增酒精、領有藥品許可證之乾洗手、額溫槍及第二等級N95口罩防疫物資。
三、 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