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護理健康學院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培育學生具備良好之生活習慣、熱忱之服務精神,並激發勤奮負責之品行,以奠定日後服務社會之根基,特訂定『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課程實施對象為本校日間部各學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得於報到註冊後提出相關證明辦理免修;轉學生在他校修習過服務學習相關課程者,亦可於報到註冊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抵免。
第三條 服務學習課程為必修。
第四條 服務學習課程之種類
一、校園服務學習:五專一年級上、下學期各必修一學時;課程以維護、整理校園公共空間為主。
二、專業知能服務學習:四技必修二學期各一學時,二技必修一學期一學時;課程以結合系特色及服務學習精神為主;共區分為準備、服務、反思、慶賀四個階段,其中服務部分不得低於9 小時,總學時為18 小時。
三、社團服務學習:課程以本校權責單位核定之服務營隊為主。
四、各學制應依規定於畢業前至少須完成一項服務學習課程。
第五條 身心障礙之學生修習服務學習,其工作性質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依實際之狀況作適當之調配。其狀況特殊由學生輔導中心同意;並經教務長核准者,得予免修。
第六條 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平均成績排名前百分之五且全勤者,按本校獎懲辦法獎勵及公開表揚。
第七條 學生申請校內各獎(助)學金、校內工讀時,其服務學習成績得為審核評量要項。
第八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均有協助推動服務學習之義務與責任。
第九條 本校學生服務課程之設計、管理及有關行政事宜,均由學務處辦理之。為提升服務課程之教育成效,教務處、學務處及總務處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條 各項服務課程必須注意學生安全,改善安全之設施由學校提供。
第十一條 各項服務學習之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由學生事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