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急難救助金

當學生或學生家長發生意外事件時可申請之急難救助金

教育部之急難救助金以家庭為單位申請項目一次為限

可申請事項:
一、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
  1. 重傷病者(診斷證明住院需連續滿7 天以上,住院申請1 年以1 次為限),核發新台幣臺1萬元整。
  2. 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核發新台幣1萬元整。
  3. 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健保局核定審查通知書,並非殘障手冊或診斷書),核發新台幣2萬元整。

二、學生或幼稚園兒童:不需檢附財產所得清單
  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暨委託親屬收容者(社福機構證明),核給新台幣2萬元。

三、父或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25歲以下學生:需檢附財產及所得清單
  1.
    1-1.失蹤6個月以上(失蹤人口協尋記錄)、
    1-2入獄服刑(在監執行證明)或
    1-3.遭裁員、資遣(勞工局失業認定給付收據),核給新台幣1萬元
  2.父或母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健保局核定審查通知書,並非殘障手冊或診斷書)核給2萬元整
  3.父或母一方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未滿7日者(非車禍及一般傷病),核給新台幣5千元整
  4.父或母一方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逾7日者(非車禍及一般傷病),核給新台幣1萬元整
  5.父或母一方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核給新台幣2萬元整。